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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122全国交通安全日
即将拉开序幕
今年的主题是
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
今天,小编就带领大家了解一下
交通生活中的“冷知识”
教会大家
知危险、会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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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不少人存在一种错觉
只有酒驾驶汽车、摩托车才够得上酒驾
殊不知,醉酒后驾驶电动车也会受到处罚!
“喝酒后不能骑小电动吗?”
“电动自行车不是非机动车吗?”
“酒后骑电动车应该没事吧!”
不可以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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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第五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二)醉酒驾车的
(三)驾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
(五)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六)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可以约束至酒醒;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
在此,要强调的一点是
若是经鉴定后
驾驶人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
属于机动车标准的
将按照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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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驾驶已达到机动车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按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都说电动车是“肉包铁”
饮酒后的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车辆
且酒后驾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骤增
电动车驾驶人的安全完全没有保障
2020年9月12日凌晨,内乡人胡某酒后驾驶电动车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半挂货车追尾。车祸导致其鼻梁骨、脊椎骨骨折,面部、身体多处擦伤。经抽血检测,胡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52.6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鉴定,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达到机动车标准。
胡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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