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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法院:车主疏于管理负次要责任,共同参与人需守望相助应担责
基本案情
女儿和朋友在酒吧娱乐,酒后驾驶共饮者摩托车独自回家,途中发生事故不幸死亡,死者父母要求共同参与人赔偿损失。近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摩托车车主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91113.36元,其余三名共同娱乐参与人负有守望相助义务,经调解各自愿赔偿7000元。
2020年6月4日下午6点,向某与席谋商议到桐柏县某酒吧娱乐,后向某联系丁某开车一同前往,陈某驾驶向某的摩托车带着席谋、薛某也到达酒吧。期间,陈某、向某、丁某、席谋四人一起喝啤酒,薛某因身体不适未饮酒。五人一直玩到次日凌晨1点多,陈某酒后不听劝阻,执意驾驶向某的摩托车离开。
6月5日2时12分,陈某驾驶向某的摩托车,在沪霍G312国道与王某驾驶的重型挂车相撞,致陈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负有同等责任。经查,向某的摩托车没有牌照。陈某、席谋、薛某均无驾驶证。陈某父母育有子女四人。经检测,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01.4mg/100ml。
事故发生后,陈某父母作为原告将向某、丁某、席某、薛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向某等四人均辩称自己不是此次娱乐活动的组织者,且均不承认对陈某劝酒。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向某、丁某、席某、薛某、陈某相约到酒吧娱乐,向某、丁某、席某、陈某饮用酒吧提供的啤酒。饮酒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受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但会导致人的判断力、控制力、反应能力下降。
陈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负责。陈某酒后不听他人劝阻,执意驾驶摩托车离开,对其自己醉酒后驾车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向某作为摩托车管理义务人,对机动车疏于管理,在明知使用人陈某醉酒情况下,本应及时收回摩托车使用权,但却放任无驾驶证且醉酒后的陈某,将无牌照摩托车骑走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致陈某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对陈某醉驾、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负有次要责任。
向某、丁某、席某、薛某作为共同娱乐参与人,负有守望相助的道义,在陈某醉酒后,未能有效劝阻陈某酒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致陈某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
本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为833906.85元。重型挂车方赔偿精神抚慰金为25000元,除去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180000元,余下损失678906.85元双方按同等责任,各承担50%比例。故,重型挂车方不负责赔偿损失为339453.43元,该损失应由被告向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84863.36元,酌定再赔偿精神抚慰金6250元。经调解丁某、席某、薛某各自愿赔偿原告方损失7000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解释说,共同饮酒人、共同娱乐活动参与人对他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导致参与者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饮酒或醉酒后,会出现不能完全控制自已行为的情况。如果共同饮酒或参与活动的人未及时给予劝阻、照顾,则客观上加大了危险的发生。因此,共同饮酒时要适量,不劝酒,若在场人员饮酒过量,不能完全照顾自己,同行人员应给予适当的照顾,保证其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