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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桐柏县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公安、应急、环保、交通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视情形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二、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及有关部门要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尤其要防止烟花爆竹由外地非禁放区流入我县,一经发现,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从严处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要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三、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广大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职工要自觉带头遵守有关规定,凡违反《通告》规定,受到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一律依据党政纪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追责问责。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举报电话110).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桐柏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