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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儿童李某骑自行车在小区内将八十岁邻居老奶奶王某撞倒,两家因此产生纠纷闹上法庭,桐柏县法院依法公正判决,倡导尊老爱幼、邻里和睦核心价值观。
2021年8月28日傍晚,年仅5岁的李某在小区院内骑着带有辅助轮的儿童自行车玩耍。一不小心,将同小区的王奶奶摔倒在地。后王奶奶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700余元,李某母亲垫付了部分费用,后因赔偿费用问题引起纠纷,王某将李某和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另查明,王老太自身患类风湿性关节炎已20余年,左股骨颈骨折27年,当年5月份因脑出血在医疗机构手术治疗。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5岁的儿童李某骑行儿童自行车,与其年龄智力相符,且不存在故意损害,因李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王老太的损害,依法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王老太作为高龄老人,在小区内自行行走,亦存在自身安全照顾不周问题,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同时王老太自身患多种疾病,部分疾病与事故并无直接关联,遂酌情对其主张的医疗费用扣除30%,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老太不服判决上诉后,南阳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依法维持该赔偿责任比例,判决被告赔偿王老太经济损失 9100余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6200余元,仍应赔偿2900余元。
《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在制定时就注意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用法律为道德立威。本案在判决上,弘扬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上的价值追求。司法审判不仅要公平公正,还要反映出我们这个伟大时代里应有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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