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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新冠肺炎指挥部转发《进一步明确商超、药店、副食零售等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职责意见》的通知
2020年02月24日 11:46   浏览:1232   来源:我心扉扬

桐柏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商超、药店、副食零售商店等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职责的意见》的通知


  桐指防〔2020〕8号

  

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各县直有关部门:

  

  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民生和防疫物资供应稳定有序,进一步强化公共聚集场所的管制,根据县相关部门研究的意见,现指挥部转发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卫健委承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对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按照以上规定卫健委对公共场所的疫情防控措施监管承担整体统筹督导责任。具体疫情防控措施按照《南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三有一可”工作机制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开业工作的通告》(第二十一号),《南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印发南阳市大中型超市(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企业)疫情防控规范的通知》(宛防指办〔2020〕58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落实。

  

  二、根据《南阳市新冠肺炎防疫指挥部关于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通知》(宛防指〔2020〕15号)文件“对审核批准营业的农贸市场、宾馆、超市、便利店、药店、理发店等服务类行业,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防控措施监管”之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对有关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监管职责分解如下:

  

  (一)大中型超市。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商办流通函〔2020〕43号)、《南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大中型超市(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企业)疫情防控规范的通知》(宛防指办〔2020〕58号)的有关要求,商务局负责加强防控措施监管,卫健委、市场监管、有关乡镇(集聚区)等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二)小型商超、副食经营门店、药店及餐饮服务企业。根据《中共桐柏县委办公室 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桐柏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通知》(桐政办明电〔2020〕17号),《南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三有一可”工作机制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开业工作的通告》(第二十一号),《南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印发南阳市大中型超市(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企业)疫情防控规范的通知》(宛防指办〔2020〕58号)等有关文件,由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防控措施监管,农贸市场(新潮市场)由市场中心负责加强防控措施监管,卫健委、商务、有关乡镇(集聚区)等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三)电影院、网吧、KTV、游戏游艺场、图书馆、景区等文化经营场所,按照《南阳市新冠肺炎防疫指挥部关于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通知》(宛防指〔2020〕15号)有关规定,由文广旅局负责加强防控措施监管,卫健委、市场监管、商务、有关乡镇等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四)宾馆。根据《河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公安局负责加强防控措施监管,卫健委、市场监管、商务、有关乡镇(集聚区)等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列出的公共场所,由卫健委依法依规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防控措施监管。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列出但无法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由卫健委负责加强防控措施监管,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三、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三有一可”工作机制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开业工作的通告》(第二十一号)对服务业企业开业时间的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和乡镇(集聚区)组成联合审核小组,集中受理企业开业申请,按照要求有序逐步开放市场。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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