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这早已是常识,尤其是广大营运车辆驾驶员更应遵守。但这名营运车驾驶人袁某跑车疲惫时,不仅不选择停车休息,而是选择了喝酒“解乏”。2020年6月17日凌晨4时,桐柏公安交警查处了喝酒解乏的驾驶员,驾驶员说的话,令民警惊出一声冷汗,咋回事?
当日,桐柏公安交警大队月河中队民警在G312国道月河公安检查站内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 凌晨4时许,执勤民警在对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检查时,发现其驾驶人浑身散发酒气,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涉嫌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目前,此案正在依法进一步办理中,等待袁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除面临刑事责任追究外,其持有的A2D驾驶证将被依法吊销,十年内禁止考取机动车驾驶证,考取驾驶证后也被限制终身禁驾营运机动车。这教训终于够深刻了吧!
交警提示
酒后驾车严重威胁着交通安全,已经成为交通事故中的“第一大杀手”。作为驾驶人应当充分认识酒后驾车的危害性,自觉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千万不要让自己、他人置身于危险之中,后悔莫及,特别是具有营运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更应当慎重!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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